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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公共环境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政府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核心是政府负有其职责范围内特定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由于政府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并非直接也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所以政府一般仅根据自身行为的可责性及其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政府不负有特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52.
胡力士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Z1)
经济体制转型期,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为给基层环境管理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这是造成目前地方环境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个问题的存在,有思想、体制、管理、监督诸方面的原困,必须相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克服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对环境管理的制约。 相似文献
353.
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是构建循环型社会的首要环节。针对政府中心运作模式与市场运作模式存在的弊端,认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服务模式。基于制度经济学理论与垃圾管理实践,重点探讨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购买形式与运作过程,明晰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职责以及确立其运作机制;最后通过广州荔湾区西村街道实践,验证其运作效果。研究表明,该模式是治理城市生活垃圾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对破解"垃圾围城"、开发城市矿山以及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54.
现阶段,资源过度消耗与环境恶化成为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虽然现有研究从多方面探究了环境污染的治理机制,但对政府推动型城镇化这一重要的宏观政策的关注不足。本文以中国工业企业为研究样本,利用撤县设区改革的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考察政府推动型城镇化对企业污染排放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撤县设区改革显著地减少了原县辖区内企业的污染排放量,即政府推动型城镇化对企业污染排放具有“治理效应”。异质性分析发现,撤县设区改革对企业污染排放的“治理效应”来源于主动推动型撤县设区而非被动实施型撤县设区;相比于在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隶属于县级以上的企业中,撤县设区改革对企业污染排放的“治理效应”在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隶属于县级以下的企业中更强。影响机制分析发现,撤县设区改革后,原县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显著下降、基础建设性财政支出显著减少而民生性财政支出显著增加,说明撤县设区后,原县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经济激励弱化,财政支出目标亦从基础设施建设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从而有助于治理企业污染排放问题。 相似文献
355.
356.
本文基于2011—2019年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的面板数据,探究了数字经济发展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总体来说,数字经济对环境质量具有显著的改善作用;数字经济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作用在2014—2019年显著,在中部和西部省份显著,在环境污染程度较高的省份显著。传导机制检验表明,经济规模扩张、产业结构优化及绿色技术创新在数字经济对环境质量的作用机制中发挥中介作用。进一步分析表明,政府竞争在数字经济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作用中起着负向调节作用,制度环境在数字经济对环境质量的作用机制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因此,应高质量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环境质量改善作用、匡正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及努力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 相似文献